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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
第(di)一章 總則
第二章(zhang) 業(ye)務范圍(wei)
第三(san)章 會員
第四章 組織(zhi)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五(wu)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(ze)
第六(liu)章 章程(cheng)的修(xiu)改(gai)程(cheng)序
第七章 終(zhong)止程序及終(zhong)止后的財產處理(li)
第八章 附(fu)則
第一章 總則
第(di)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南通市紡(fang)織工程學會。
第二條 本學(xue)會是由南通市紡織(zhi)企事(shi)業單位及(ji)其紡織(zhi)科(ke)技人員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學(xue)術群眾團(tuan)體(ti)。
第三條(tiao) 本學(xue)會(hui)(hui)的宗旨是為(wei)紡(fang)織(zhi)企事業(ye)單位的科(ke)技(ji)進步服(fu)務(wu);為(wei)會(hui)(hui)員的學(xue)術交流和知識更新服(fu)務(wu);動(dong)員和組織(zhi)會(hui)(hui)員為(wei)繁榮南(nan)通市的紡(fang)織(zhi)科(ke)技(ji)事業(ye),振興南(nan)通市的紡(fang)織(zhi)工業(ye)貢獻(xian)力量(liang)。本學(xue)會(hui)(hui)的所有活(huo)動(dong)必須遵守(shou)國家(jia)的憲法、法律和法規,弘揚(yang)社會(hui)(hui)主義道(dao)德風(feng)尚。
第四條 本學會(hui)接受南通市科學技術協會(hui)的(de)(de)業務指導,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的(de)(de)監督管理。
第(di)五條 本(ben)學會的掛靠(kao)單位是由熱心學會工(gong)作的南(nan)通市范圍內的高等(deng)院校、知名紡織服(fu)裝(zhuang)企業(ye)組成。辦公機構設在(zai)南(nan)通市人民(min)西路3號(hao)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學(xue)會的業(ye)務(wu)范(fan)圍
(一)組(zu)織紡織專業的學術交流(liu),評選、表(biao)彰、獎勵優秀科技論(lun)文,召開學術年會;
(二)普及紡織科學技術(shu)知識,舉辦學術(shu)講座和(he)技術(shu)培訓班,出版紡織技術(shu)書籍和(he)雜志;
(三)開展技(ji)(ji)術咨詢服務,為紡織(zhi)(zhi)企事業(ye)單位的技(ji)(ji)術難(nan)題組(zu)織(zhi)(zhi)攻(gong)關,接受(shou)政府部門和企事業(ye)單位的委(wei)托,為紡織(zhi)(zhi)發展規劃及(ji)紡織(zhi)(zhi)重大技(ji)(ji)術項(xiang)目組(zu)織(zhi)(zhi)論證;
(四)接受(shou)政府部(bu)門的(de)委托,進(jin)行(xing)紡織專業(ye)技術職稱的(de)資格評(ping)審(shen),進(jin)行(xing)紡織新(xin)產品和(he)科技成果的(de)鑒(jian)定(ding)。
(五)關心會員(yuan)(yuan)的身心健康(kang),向黨和(he)政(zheng)府反映(ying)會員(yuan)(yuan)的合理建議(yi)和(he)要求(qiu),組(zu)織有益(yi)會員(yuan)(yuan)身心健康(kang)的活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(yuan)(yuan)分(fen)為(wei)團體會員(yuan)(yuan)和個(ge)(ge)人會員(yuan)(yuan)(個(ge)(ge)人會員(yuan)(yuan)一般(ban)稱會員(yuan)(yuan))。
第八條(tiao) 申請(qing)加入(ru)本學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(bei)下列條(tiao)件:
(一)擁護本學(xue)會的(de)章程;
(二)有(you)加入(ru)本(ben)學(xue)會的意愿(yuan);
(三)在本學(xue)會的(de)(de)業務(wu)(行業、學(xue)科)領域內具有(you)一定的(de)(de)影響;
(四)個人(ren)會(hui)員的入會(hui)條(tiao)件(jian):
1、具備(bei)工(gong)程師(shi)(或講(jiang)師(shi)、館員)以上(shang)(shang)(shang)職(zhi)稱(cheng)的(de)(de),入會(hui)(hui)前三年有(you)一(yi)(yi)篇(pian)以上(shang)(shang)(shang)學(xue)術論文參(can)(can)加本學(xue)會(hui)(hui)專業(ye)年會(hui)(hui),或在省級以上(shang)(shang)(shang)學(xue)術刊物上(shang)(shang)(shang)發表(biao)的(de)(de),或獲(huo)過一(yi)(yi)項市級以上(shang)(shang)(shang)科(ke)技成(cheng)果或新產(chan)品獎勵(主要參(can)(can)與者(zhe)之一(yi)(yi))的(de)(de)。
2、具備助理工程師(以及上述相(xiang)應的職稱)職稱的,入會前三年(nian)有兩(liang)篇(pian)以上學術論文參(can)加過本會專業年(nian)會,或(huo)(huo)在(zai)省級以上學術刊(kan)物上發表(biao)的,或(huo)(huo)獲得兩(liang)項市級以上學術刊(kan)物上科技(ji)成果或(huo)(huo)新(xin)產品(pin)(獎勵主(zhu)要參(can)加者之一)的。
3、具備(bei)技師職稱的,入(ru)會前三年間在本專業有(you)創造發明(ming)或創新(xin)成果的,或在該(gai)領域內有(you)獨(du)到之處的。
4、熱心本會事(shi)業的紡織企事(shi)業單(dan)位的主(zhu)要領導。
5、個(ge)(ge)人會員入會必(bi)須(xu)由兩(liang)個(ge)(ge)本會會員介紹。
第九條 會員入(ru)會申請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(ru)會申請書;
(二)由(you)本會秘書(shu)處通過審核;
(三)經本會(hui)常(chang)務理事(shi)會(hui)討論(lun)批(pi)準;
(四)由本會辦公(gong)室辦理(li)會員證。
第十條(tiao)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學會的選(xuan)舉權(quan)(quan)、被(bei)選(xuan)舉權(quan)(quan)和表決權(quan)(quan);
(二)參加(jia)本學會的活(huo)動;
(三)獲得本(ben)學會服(fu)務的(de)優先(xian)權(quan);
(四(si))對本(ben)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;
(五)要(yao)求退會的權。
第(di)十一條 會(hui)員履行(xing)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學(xue)會的決議;
(二)維(wei)護本(ben)學(xue)會(hui)的(de)合法權益(yi);
(三(san))完成本學會交(jiao)辦的工作;
(四(si))按(an)規定交納會費(fei);
(五)向(xiang)本學會反映情況(kuang),提供(gong)有關資料。
第(di)十二條 會員退(tui)會應書面通(tong)知(zhi)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
會員如果(guo)不按(an)(an)規(gui)定交納會費(fei)或不按(an)(an)本(ben)會要求參加活動(dong)的(de),視為自動(dong)退會。
第(di)十三條 會(hui)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(wei)的,經理事會(hui)或常務理事會(hui)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會員觸犯國家(jia)刑法(fa)被逮捕的,自(zi)逮捕之日起視(shi)為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四(si)條 本(ben)學(xue)會的(de)最高權(quan)力機(ji)構是會員代表(biao)大(da)會,會員代表(biao)大(da)會的(de)職(zhi)權(quan)是:
(一(yi)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(ju)和罷免(mian)理事(shi)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(gong)作(zuo)報(bao)告(gao)和財務(wu)報(bao)告(gao);
(四)決(jue)定終(zhong)止事(shi)宜(yi)(yi)和(he)其它重大事(shi)宜(yi)(yi)。
第十五(wu)條(tiao) 會(hui)員代表(biao)大(da)會(hui)須有(you)2/3以上的(de)會(hui)員代表(biao)出(chu)席方能召開,其決(jue)議須經(jing)到(dao)會(hui)代表(biao)的(de)半數以上表(biao)決(jue)通(tong)過方能生(sheng)效。
第十六(liu)條(tiao) 會員代表(biao)大會每屆(jie)五年(nian)。因(yin)特(te)殊情(qing)況(kuang)需提前或延期換(huan)屆(jie)的,須由理事會表(biao)決通過(guo),報業(ye)務主(zhu)管(guan)單位審查(cha)并經過(guo)社團登記管(guan)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長(chang)換(huan)屆(jie)最長(chang)不超過(guo)一年(nian)。
第十(shi)七條 理事(shi)會(hui)是會(hui)員代表大會(hui)的執行機(ji)構,在閉會(hui)期(qi)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(dui)會(hui)員代表大會(hui)負責。
第(di)十八條 理事(shi)會(hui)的職權(quan)是(shi):
(一(yi)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(de)決(jue)議;
(二(er)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(chang)、副理事長(chang)、秘書長(chang);
(三)籌備召開會(hui)(hui)員代表大(da)會(hui)(hui);
(四)向會(hui)員代表(biao)大會(hui)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(chu)名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,分之(zhi)機構,代表(biao)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決(jue)定副秘書長(chang)、各機構主要負責(ze)人的聘任;
(八)領(ling)導本會各機構開展(zhan)工作;
(九(jiu))制(zhi)訂內(nei)部(bu)管(guan)理制(zhi)度;
(十)決(jue)定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(shi)會須有2/3以上理事(shi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ing)過到(dao)會理事(shi)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(zhi)少(shao)每(mei)年(nian)召開(kai)一次會議,情(qing)況特殊(shu)的也(ye)可采用(yong)通訊形(xing)式(shi)召開(kai)。
第(di)二十一條(tiao) 本會(hui)設立常(chang)務理(li)事(shi)會(hui)。常(chang)務理(li)事(shi)會(hui)由理(li)事(shi)會(hui)選舉產生,在理(li)事(shi)會(hui)閉會(hui)期間(jian)行使第(di)十八(ba)條(tiao)第(di)一、三、五、七、八(ba)、九項的(de)職權,對理(li)事(shi)會(hui)負責。
第二(er)十二(er)條 常(chang)(chang)務理事(shi)會須有2/3以上常(chang)(chang)務理事(shi)出(chu)席方能(neng)召開(kai)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(chang)(chang)務理事(shi)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(neng)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(hui)至少(shao)半年召(zhao)(zhao)開一次(ci)會(hui)議,情況(kuang)特殊(shu)的也可(ke)采用通訊形式召(zhao)(zhao)開。
第二十(shi)四條 本學會(hui)的理(li)事長、副(fu)理(li)事長、秘(mi)書長必須具備下列(lie)條件:
(一)堅持(chi)黨(dang)的路線、方針(zhen)、政策、政治素質良好;
(二)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(jiao)大影響(xiang);
(三)理(li)事長(chang)、副理(li)事長(chang)、秘書長(chang)最(zui)高任職年齡不超(chao)過70周歲;
(四)身體健(jian)康,能堅持工作(zuo);
(五)未受過剝(bo)奪政治權利的刑(xing)事(shi)處罰的;
(六(liu))具(ju)有(you)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(li)事長、副理(li)事長、秘(mi)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(zhi)年齡的,須(xu)經(jing)理(li)事會表決通過報(bao)業務主管單位審查(cha)并經(jing)社團(tuan)登(deng)記管理(li)機關批(pi)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(zhi)。
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(hui)理事(shi)長、副(fu)理事(shi)長、秘(mi)書長任(ren)期五年,因特殊(shu)情況(kuang)需延長任(ren)期的,須經會(hui)員代表大(da)會(hui)2/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(guo),報業務主管(guan)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(deng)記管(guan)理機關批準同(tong)意后方可任(ren)職(zhi).
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(li)事長為本學會法(fa)定代表人(ren),如因(yin)特(te)殊情況需由副理(li)事長或(huo)秘書(shu)長擔任法(fa)定代表人(ren),則應報業務(wu)主管單位審查并(bing)經社團(tuan)登記管理(li)機關批準同意方可(ke)擔任。
本(ben)學會法定(ding)代表(biao)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(ding)代表(biao)人。
第二十(shi)八條 本學會(hui)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(yi))召(zhao)集和主持理事(shi)會(hui)、常務理事(shi)會(hui);
(二)檢查會(hui)員代表大會(hui)、理事會(hui)、常務理事會(hui)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本(ben)學(xue)會(hui)簽署有關重要文(wen)件(jian)。
第二(er)十九條(tiao) 本學(xue)會秘書長行(xing)使(shi)下列(lie)職權;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(zuo),組織實施年度(du)工作(zuo)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(ji)(ji)構(gou)(gou)、代表機(ji)(ji)構(gou)(gou)、實體機(ji)(ji)構(gou)(gou)開展工作;
(三)提(ti)名副秘書長以(yi)及各辦事機構(gou)、分(fen)支機構(gou)、代表(biao)機構(gou)和實體機構(gou)主要負(fu)責人,交理事會(hui)或(huo)常務理事會(hui)決定;
(四(si)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(zhi)工作人(ren)員(yuan)的聘用;
(五)處(chu)理(li)其它(ta)日常事務(wu)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條(tiao) 本學會經費來(lai)源:
(一)會(hui)費;
(二)捐贈(zeng);
(三(san)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(nei)開展活(huo)動或(huo)服務的收(shou)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(yi)條 本(ben)學(xue)會(hui)(hui)按照(zhao)國家有關(guan)規定收取會(hui)(hui)員(yuan)會(hui)(hui)費。
第(di)三(san)十二(er)條 本(ben)學會(hui)經費必須用于本(ben)章(zhang)程規(gui)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(fa)展,不得在(zai)會(hui)員中分配(pei)。
第三十三條 本(ben)學(xue)會(hui)建立(li)嚴格的財務管理制(zhi)度,保證會(hui)計資(zi)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條(tiao) 本學會(hui)配備具有專業(ye)資(zi)格(ge)的會(hui)計(ji)(ji)人(ren)(ren)員。會(hui)計(ji)(ji)不得兼出(chu)納。會(hui)計(ji)(ji)人(ren)(ren)員必(bi)須進行會(hui)計(ji)(ji)核算(suan),實行會(hui)計(ji)(ji)監督。會(hui)計(ji)(ji)人(ren)(ren)員調(diao)動工作(zuo)或離職時,必(bi)須與接管人(ren)(ren)員辦清(qing)交(jiao)接手續。
第三十五條(tiao) 本學會的(de)(de)資(zi)產(chan)管理必(bi)須執(zhi)行(xing)國(guo)家規定的(de)(de)財務管理制度,接(jie)受(shou)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(de)(de)監督。資(zi)產(chan)來源(yuan)屬于國(guo)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(zi)助(zhu)的(de)(de)必(bi)須接(jie)受(shou)審(shen)計(ji)機(ji)關(guan)的(de)(de)監督,并將有關(guan)情況以適當(dang)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(huo)更換法定(ding)代表人之(zhi)前必(bi)須(xu)接受社團登(deng)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(zhu)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七條 本(ben)學(xue)會(hui)的資產(chan)任何單位、個人不(bu)得(de)侵占、私分和挪(nuo)用。
第三十八條 本學(xue)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(dai)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(ding)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(shi)九(jiu)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(shi)會表決通過后報(bao)會員代(dai)表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(de)章程,須經(jing)會員代表大會通(tong)過后(hou)15日(ri)內,經(jing)業務(wu)主管(guan)單位審查同(tong)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(guan)理(li)機關(guan)核準后(hou)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(di)四十一(yi)條 本學(xue)會完成宗(zong)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(deng)原因需要(yao)注(zhu)銷的,由理(li)事會或常務理(li)事會提出終止(zhi)動(dong)議。
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(yuan)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(cha)同(tong)意。
第(di)四十三條(tiao) 本學(xue)會(hui)終(zhong)止前,須(xu)在(zai)業務主(zhu)管單位及有關(guan)機關(guan)指導下成立清(qing)算組(zu)織,清(qing)理債權(quan)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(yi)。清(qing)算期間,不開展清(qing)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(si)十四(si)條(tiao) 本(ben)學會經社團(tuan)登記管理(li)機(ji)關辦理(li)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(di)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的剩余財產(chan),在業(ye)務主管(guan)單位和社團(tuan)登(deng)記管(guan)理(li)機關(guan)的監督下(xia),按照(zhao)國(guo)家有關(guan)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學會宗旨(zhi)相關(guan)的事業(ye)。
第八章 附則
第四(si)十六條 本(ben)章程經2006年10月20日(ri)會(hui)(hui)員代表大會(hui)(hui)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七條 本章(zhang)程(cheng)的解釋(shi)權屬本學會(hui)理事會(hui)。
第(di)四十八條 本(ben)章程由(you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(zhi)日起(qi)生效。
附件: